第1个回答 2010-04-10
1.“当月的加班费要次月发放工资时结算到手中。”劳动法规定,工资计算方法有几种,按日、月、季、年。不知道你的合同中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没有合同,肯定公司现在就要全额补发加班费,并且是双倍的)。比如,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推定按月支付。也就是说,本月加班费,下月发放也是可以的。
2.“周六、周日加班两天,只给一天加班费,另外给一天换休(轮休),”关于加班,是可以安排补休的(法定假日除外)
3.“从本月(4月)起公司又说2010年加班先不支付加班费,如本年和次年(2011)效益不好则放假给你换休回来,如效益好不能给换休,则2011年12月31日以后结算给你。以后以此类推”劳动法规定,不得拖欠工资(包括加班费)
鉴于你的问题,建议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第2个回答 2010-04-10
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加班费的结算时间。但根据常理,加班费应当当月结算,而不是推到2011年之后。
第3个回答 2010-04-10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即基本工资;
(二)奖金(效益工资);
(三)津贴和补贴;
(四)加班加点工资;
(五)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六) 应扣除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税金。
所以,他应该和基本工资一起发放。
可以匿名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4-10
放它妈的p!加班费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
休息日安排加班了,应当及时安排补休。照它这样理论:可以安排到60岁后补休。那叫什么! 个人建议:安排加班没有协商一致的,可以拒绝!单位以此为由处理职工引发争议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处理。
见过不要脸的老板、黑厂!没见过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