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规定如下: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根据用地性质或项目类型分类移交县财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置。公建项目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财政部门处置。私建项目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置;原则上以拆除复垦为主。财政部门接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以直接委托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违法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执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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