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小餐馆需要什么证件及流程

如题所述

开小餐馆需要的证件及流程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证;
2、健康证;
3、环境评测及排污许可证;
4、工商营业执照;
5、消防批示;
6、税务登记。
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人员必须完成食品卫生培训并通过考试。餐饮行业人员须在防疫站或医疗机构办理健康证。环境评测后,向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使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文件在工商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装修期间,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批示。营业执照领取后30日内,向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餐饮行业的监管法规:
1、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2、营业执照管理条例:明确了开设餐饮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要求和程序;
3、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餐饮店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4、环境保护法:涉及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规定;
5、税法:规定了餐饮店作为纳税主体需要履行的税收义务和程序。
6、劳动法:涉及餐饮店在招聘、雇佣员工时应遵守的劳动法规和标准。
综上所述,开设小餐馆需依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消防批示及税务登记,涉及食品药品监督局、防疫站或医疗机构、环保局、工商所、消防部门和税务局,且需完成相关培训和考试,确保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等法规要求。
【法律依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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