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能一起做吗

如题所述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可以并行进行的。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概述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而行政诉讼则是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并行情况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择一进行的,即当事人在选择行政复议后,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直接选择行政诉讼。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可以并行进行的。例如,当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当事人认为复议决定存在明显违法或者不当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在等待复议决定的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并行进行时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行进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确保所选择的救济途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要充分了解并评估两种救济途径的优缺点,以便做出更明智的选择;最后,在并行进行时,要注意保持两种救济途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避免产生冲突或重复劳动。
综上所述: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一般情况下是择一进行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并行进行。当事人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各种救济途径的优缺点,并在并行进行时保持协调与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是,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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