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包括那几种犯罪?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转化犯有如下几种犯罪:

第133条:以危险驾驶罪为基础罪名的转化犯;

第144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149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基础罪名的转化犯;

第238条:以非法拘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1条: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为基础罪名以拐买妇女/儿童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2条: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为基础罪名、以妨害公务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7条:以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8条:以虐待被监管人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53条: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为基础罪名、以盗窃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67条:以抢夺罪为基础罪名、以抢劫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69条:以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基础罪名、以抢劫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92条:以聚众斗殴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333条: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355条: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为基础罪名、以贩卖毒品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384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为基础罪名、以挪用公款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扩展资料:

转化犯,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转换特征:

由于转化犯研究具有较强的立法实践先行、理论研究随后的特点,虽然“转化犯”这一称谓已在被我国法学界广为接受与认可,但是具体到转化犯的具体概念与特点仍然有较大的分歧,因为转化犯的特征是研究者们对刑法规范中转化犯条文的理论归纳、观点浓缩。

普遍承认的有关转化犯的特征:

1、法定性

不论如何界定转化犯,转化前的基础行为、转化后的犯/重罪行为或者是造成转化的各种情形以及定罪量刑的原则都是有刑法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没有进行规定的就不是转化犯。这不仅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转化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等其他犯罪形态相区别的法律标志。

法定性要求转化犯是一种由特殊到一般的理论研究的单向过程,只能由刑法现存条文中的具体规定中概括、提炼转化犯的行为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允许转化犯的理论成果适用到法律未明文规定是转化犯的情况。

2、转化性

转化犯的“转化”一词含有“转变”和“化生”两层意思,同时更加侧重于化的含义,“化”的意思不是从无到有,而是由浅入深。

“深”是由“浅”而至,因此,转化罪是由基础行为而成,基础行为是转化罪的构成部分和前提,转化犯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基础行为之后,又行使、出现了法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基础行为与转化条件两者嵌合、叠加,由于符合犯罪或重罪的构成而适用转化罪的定罪和处罚。

3、唯一性

转化犯的唯一性是指转化犯必须依照转化罪进行定罪量刑,在刑种刑格的设置、量刑的考虑情节、追诉时效和级别管辖等各个方面都是需要按照转化罪的规定,而与基础行为构成的犯罪无关。

4、趋重性

趋重性是指由于转化后行为重于基础行为,并且行为人客观危害性的增加,刑罚亦严厉,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趋重性具有正当性。

趋重性是转化犯在定罪量刑方面的重要特征,转化犯的趋重性是确认义务的一种特殊方法,将虽存在无必要另立条文和罪名的非法行为进行转化,既满足了社会的特殊需要,又以实现正义为要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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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0-31
转化犯

一、转化犯的出现
在我国转化犯这一理论是在九七年刑法典中出现的新现象,转化犯这一概念目前在法学理论上还没有形成理论,还没有取得像牵连犯、吸收犯等一样的理论地位。但是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出现这一新的现象,并在刑法条文中多处出现。笔者认为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情节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原来的轻罪行为转化为一个较重的犯罪行为,而此行为在处罚时不以原来的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现数罪并罚的规定,而是以这个转化现象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罪名单独定罪处罚。

二、转化犯在刑法条文的表现

对于转化犯,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这些条件必须在刑法条文中加以确定。在刑法典中出现的转化现象有:

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条件的,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重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实际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构成聚重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6、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抢劫罪。

7、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抢劫罪。

罪数问题主要涉及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以一罪还是作为数罪处理。一罪和数罪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符合几个犯罪构成条件,但是转化犯则是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情节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原来的轻罪行为转化为一个较重的犯罪行为,在处罚上也是以转化后罪名单独定罪处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所谓转化犯,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即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人使用的,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买血罪、强迫买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333条第2款);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有偿提供或者向贩毒分子提供,第355条);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高法司法解释,两种情形发生转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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