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火锅店卖“拍黄瓜”被罚1万元是个错案

如题所述

火锅店21天卖“拍黄瓜”“青椒皮蛋”等凉菜,赚了139元,招来一张行政处罚1万元的告知书!近日,黄埔区一间火锅店因超出许可范围售卖凉菜,被通知行政处罚1万元并没收139元违法所得。“卖个拍黄瓜就要罚款1万块?!”这份告知书在朋友圈流传引起热议,黄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该处罚依法依规没有问题。(《南方都市报》2017年7月26日)
金勇认为,本案处理结果不当
1.类似本案中的擅自改变备注项目的行为,是否应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查处,食品安全法未作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虽作了进一步细化界定,但其仅为修订草案,没有法律效力。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应以后者为优先执法依据,尤其是两者规定不相一致时。而本案中如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应首先责令火锅店改正,给予警告,而不是罚款,还是大额罚款。
3.根据立法法规定,如认为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与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而本案中,执法机关食药监局并未稳妥推动立法法规定的上述程序,执法流程方面至少是冒失的。而作出的处罚决定,从有关立法法规定及精神来说,也可说是不当的、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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