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如题所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等规定,补贴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该公司可将地方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补”和“地补”都可以靠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过,如果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该项补贴不属于可以自主支配款项,享受时即用尽,而且还要从车价中剔除自己支付的部分,单独就补贴部分纳税调增。因此,考虑到仅仅享受了4年(税法折旧年限)时间价值的蝇头小利,却换来了繁琐的纳税调整,似乎不太划算,企业还是将其作为征税收入比较清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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