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民的由来

如题所述

一是百姓享有一定的人权。中国之所以“刁民”历史悠久,是与中国的“民本”思想占主导地位有关系的。 在生存权力随便可以被剥夺的社会中,是没有“刁民”的,只有“顺民”或者“暴民”!曾国藩在衡阳练兵时,对抢粮的饥民,一次性砍下二十多颗血淋淋的人头。曾的解释是乱世要用重典。在这种重典下,谁还敢作刁民呢?在日本统治的中国满洲,是没有人敢同“皇军”使刁的,所以那时只有“良民”和抗联战士,而没有“刁民”。
十多年前,有一个乡干部公开抱怨说,“如果象以前我当支部书记时候一样,有两个耳光的权力,工作也不会这么难做了”。我当面反问他,如果给你两个耳光的权力,谁应该接受被你打两个耳光的义务呢?他无言可答。在干部有“两个耳光权力”的时代,也是没有“刁民”的。
因此,“官府越恶,‘刁民’越多”这个等式并不成立。
二是民主制度还不健全。 在健全的民主社会中,维护自身权益,发表不同意见是每一个人天经地义的权力,所谓“天授人权”。所以没有官员敢于把民众称作“刁民”。
但是,我国的民主毕竟还不健全,“民本”同“民主”毕竟差了一大步!在当前以民为本的环境下,有“刁民”是很正常的,这恰恰说明我国人权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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