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与要约有何共同点?(老师问题太奇怪)

区别知道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要约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要约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要约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要约的有效要件也称为要约的构成要件。一项有效要约应当具备下列几个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外界依据客观情况所能确定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就是订立合同的主观上的愿望和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被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被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一般说来,要约必须具备合同得以履行的主要条款或称必要条款。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列明比较详细的合同条件,也可以较为简明地规定合同条件,法律一般对此不作硬性规定。
  第五,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相对人包括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通常是向具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发出要约。特定的人并不限于一人,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里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悬赏广告等。
  第六,要约必须能够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使受要约人知道,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就无法承诺,合同不可能成立。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而两者的共同点则是都发生于承诺生效之前。承诺生效之后,合同即告成立,这时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或撤销其要约。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其拘束。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对要约人而言,是解除要约人必须接受承诺的义务;对受要约人而言,是终止其承诺的权利,即使受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使合同成立。
  (4)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要约邀请是邀请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以前的一种预备行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就产生合同关系。要约发出之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二者的内容不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主要内容是未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约束力不同。要约邀请不含有要约人表示愿意接受受要约人承诺拘束的内容,要约邀请人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而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受要约人承诺拘束力的内容,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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