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等。
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分两级, 基层森林法院一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等都一级,其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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