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员工以何种理由辞职,公司只有批准与否的选择,而无以“辞工理由不好,把员工辞工书撕掉了”的权利。
因此,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由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能把辞工书撕掉,就能矢口否认收到过辞呈,显然对员工维权不利。
为免生无谓纠纷,建议用
特快专递形式,将
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公司,妥善保留回执,以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需要在确认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继续工作至三十天届满即可。
可以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如果公司仍继续设置障碍,就形成
劳动争议,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