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与自谋职业区别如下:
1、自主就业是指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后,士兵在退役时自愿向部队申请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自主就业,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经济补助,不再负责安排工作。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前入伍,实施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2、回到地方后,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填写申请表,地方政府审批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扶持政策,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自主就业统称为自谋职业。
扩展资料:
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可享受三年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其中,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
创业优惠政策首次覆盖毕业年度内在校创业的大学生。随着创业教育的蓬勃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人数越来越多,而以往的扶持政策都只针对社会人员。2011年,国家对在校创业的大学生“扶上马,送一程”,让他们能够更早更快地开创自己的事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是指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后,士兵在退役时自愿向部队申请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自主就业,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经济补助,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2、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前入伍,实施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填写申请表,地方政府审批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扶持政策,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与自主就业统称为自谋职业。
退伍军人在自谋职业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目前退伍军人在自谋职业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有两个:一是军队转业干部,二是城镇退役士兵。
二、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26号)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三、对城镇退役士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这里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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