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扩展资料
法律规范的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六类:
一、是保障类。主要保障对象是人,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二、是保护类。主要保护对象是自然、环境即物质范畴的内容,如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古城保护条例等,也有些保护对象是自然人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是防治类。如水污染防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四、是管理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城乡规划法、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
五、是处罚类。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六、是促进类。主要是发挥法律法规的促进倡导作用,如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必备知识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