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恋爱时将四百万房产一半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女方拒还,法院咋判的?

如题所述

男子恋爱时将四百万房产一半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女方拒还

北京海淀,一男子在恋爱期间花4500000元购买一套房屋,将房屋产权的50%登记在女友名下。不料刚登记完没有多久,两人竟然分道扬镳。男子请求女友返还登记产权份额,但女友拒绝。协商未果下,男子将女友起诉至法院。

男子王某称,14年的时候,他跟女子赵某建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之后,两人有意喜结连理,便相互约见家长及亲友,准备结婚。这时,赵某要求购买结婚住房,且房屋产权的50%作为彩礼必须登记在自己名下,不然就不能结婚。

就这样,16年的时候,王某花450万元在海淀某处买了房屋,按照约定将产权的50%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在17年的时候,两人因矛盾而分手。王某便多次要求赵某返还份额,直至19年的时候才提起诉讼。但赵某却称,她与王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婚约,房屋产权的50%也不是彩礼,她自己也支付了部分房款。而且王某的请求属于行使撤销权,产权登记早已公示,已经无法撤销。赵某不同意返还涉案房屋50%的产权。

看到这里,你认为这50%的产权属于彩礼吗?赵某应当向王某返还涉案房屋的50%产权吗?彩礼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促使两人建立婚姻关系,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订婚礼物或金钱。因彩礼的特殊性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彩礼的返还规则。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尚未进行结婚登记便分手。一旦涉案房屋50%的产权被认定为王某给付赵某的彩礼,王某便可依据前述规定返还。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王某有义务举证证明前述登记产权行为是自己向赵某给付的彩礼。


但很可惜,王某之前并没有跟赵某签过书面协议或有过口头约定,称这50%的产权登记是彩礼。王某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他不能依据前述规定要求赵某返还。那王某可以根据附条件赠与要求赵某返还吗?这还是面临同样的问题,王某需要证明赠与50%房屋产权的目的是两人结婚。王某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得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咋判的?


王某即使能够证明50%产权的赠与系附条件赠与,他也没有办法拿回来。两人在17年分手,王某却于19年起诉撤销赠与,显然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所以,基于本案事实及前述分析,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放在王某再合适不过。相信他向赵某赠与如此大笔金额的财物,其初衷肯定是想与其缔结婚姻。但他却在实际执行时并将这个目的固定下来,纸面上或者口头上,致使他无法证明赠与50%房屋产权是彩礼或附条件的。


当然,如果他能够证实,他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一直守着权利向赵某索要,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求助法院,让法院进行撤销赠与。但他都没有做到,致使自己因缺少证据而无法拿回财物,实在令人唏嘘!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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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5-09
法院最后判决,女方不用归还这一半的房产,因为他没有关键证据证明这一半的房产是作为彩礼的,所以驳回了他的诉求。
第2个回答  2022-05-09
法院判决这个女子要把房产还给这个男子,因为两个人并没有结婚,这个房产也是男子出钱购买的,和这个女子没有关系。
第3个回答  2022-05-09
法院最终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请,房屋的产权比例是其与王先生自愿约定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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