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办理流程

如题所述

武汉市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政策和申报流程:

(一)门诊重症申报

1.申报流程

(1)申报       

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的大学生由单位(高校)向辖区社保处(分局)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居民由本人或代办人向辖区社保处(分局)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

申报时需提供:①个人申请(单位或社区出具意见并盖章);②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③近两年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相关疾病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支持门诊重症诊断的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病理检查报告;④近期2_证件照5张。

辖区社保处(分局)在接收申请资料时,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给单位(高校)或本人(代办人);资料不齐全的,发给《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

经受理的参保人员,社保处(分局)工作人员会统一填写《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审批表》,将证件照贴在审批表指定位置,社保处(分局)工作人员加盖钢印,并将《鉴定审批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病历资料进行封装,贴上封条,交予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须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密封的病历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医院的医保办申请鉴定。

(2)鉴定

鉴定医院对能根据病历资料判断结果的,会直接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医学检查再判断的,会通知参保人员完善相关检查。

(3)审批

辖区社保处(分局)收到鉴定医院移交的资料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门诊重症的审批结论。

审批通过的,参保人员可前来选定具有门诊重症服务资格的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进行就医和购药,并领取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审批表》;审批未通过的,辖区社保处(分局)会书面告知并退回申请资料。

2.办理进度查询

参保人员在将申报资料移交给鉴定医院15个工作日后,可向辖区社保处(分局)查询审批结果。

3.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审批表》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登记建档、就医,不得只选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产生的门诊重症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院的变更

参保人员须变更门诊重症定点医院的,应从原定点医院取出鉴定审批表,并携鉴定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和重症病历到辖区社保处(分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到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即可。门诊重症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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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但对部分发病人群比较大,需要长期治疗,既可住院又可门诊治疗,年累计治疗费用较多的病种,规定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故称这些病种为“门诊特殊病”。

门诊特殊病种是指: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

参考资料:/www.zxhospital.com/index.php/index/view/aid/46.html"target="_blank"title="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政策和申报流程">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政策和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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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15

【法律分析】:1、初审申报。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前,凭《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完整填写《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同时备齐申报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或复印件)、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药店就医、购药。

异地安置人员特门申报由单位医保专干或本人到本市本级特门初审鉴定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

2、医院初审。初审医院收齐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后,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诊查并初步鉴定。

3、专家评审。市医疗保险处每季季末组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特门确认标准进行逐个审定。

4、发放《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特门申请人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5个工作日以后,携带《医保手册》到市医疗保险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评审通过者于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注明未批准的原因并书面告知,同时将病历资料退回申请人。

5、特殊病种续办程序。特殊病种门诊A、B类有效期为两年,C类有效期为一年。病情未愈须继续治疗的,需要办理续办手续。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探索适合门诊统筹费用控制机制和结算管理的方式。根据门诊就医和医疗费用支出特点,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充分发挥医疗保险集团购买的优势,采取定服务机构、定服务项目、定考核指标、定结算标准、定支付办法等方式,探索就医、支付、结算一体化的门诊统筹综合管理办法,有效控制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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