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阳区拆迁户享受过安置,等到第二年户口迁走,享受安置会不会取消啊?

如题所述

不会。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该规定可以得知,城市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依据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房屋拆迁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虽为拆迁,但从法律关系层面来说,是土地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可以得知,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与户口人数没有多大关系,通常是按照面积来计算补偿金额,目前与户口人数有关系的只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具体的土地征收补偿是按面积计算还是按户口数计算,除法律的相关规定外,还将受到地方政策的影响。
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享有占有、使用权。但是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从中分得一杯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得知,,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如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享有征收补偿。户口因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参考因素之一,所以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与户口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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