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申请检察院复议复核的刑事案件一直不予回复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申请检察院复议复核的刑事案件一直不予回复怎么处理

一个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受案后,经审查决定不予决定,控告人或举报人不服,经复议、复核后,公安机关决定维持原决定;控告人或举报人仍然不服,要求检察机关介入,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仍然不支持立案。这说明控告或举报的事实可能不清,或者说现有的证据,还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或所说的事实尚不构成犯罪。对此,控告人或举报人应当更多地学习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可以再次收集、固定更多的相关线索,等到条件成熟时,可以再次举报或控告,现在不宜再一味地继续到处举报或控告。

法条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3、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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