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区别

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区别

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一般代理在案件范围上无特殊限制,而风险代理有部分类型的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2、风险代理所涉案件通常风险较大,往往和一般代理相比更为疑难复杂,可能存在败诉以及执行难度大等特点;而一般代理则包含普通案件。
3、风险代理下委托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费用较高;而一般代理费用相对较低。
4、风险代理下,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度较大,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较大;一般代理下律师的处分权限相对较小。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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