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追尾”机动车责任如何划分?

事情是这样的,在一个环岛路口(无红绿灯),机动车提前打转向灯,靠右,在右转出环岛的时候(车身转了一半)。被一个进环岛直行的电瓶车(载人)从后面撞到机动车侧后的轮眉和叶子板处。电瓶车自己报了警,然后电话里讲了两句话竟然直接骑走了!!! 这种情况,从交通法上来说,是机动车的责任还是电瓶车的责任。我说是机动车的责任,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属弱势一方,无论怎么样都是机动车责任。我朋友说现在电瓶车造的都不合规范,属机动车标准,而且还载1人,明显违规在先,因此是电动车责任。请高人解答,如果你是交警,在不考虑双方是否能接受,是否弱势,仅凭交通法来判,是谁的责任?(图片红色是机动车行驶轨迹,黑色为电动车计划行驶轨迹)

电动车“追尾”机动车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交通事故是没有弱势方的,即如果是因为电动车违章行驶导致的事故,电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电动车报警后擅自离开属于逃逸的行为,逃逸也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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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3
首先,他跑了,什么对证都没。其次,电动车不一定是非机动车,要鉴定,就像你朋友说的,我国道路上90%的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你知道怎么处理的吧。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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