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负责人与企业仲裁身份有影响吗

人事负责人与企业仲裁身份有影响吗

法律概念上并没有人事仲裁,法律上只有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中就包括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内容。

劳动仲裁的全流程图: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

每个城市的不同区县,都会有自己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每个劳动委员会负责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纠纷。因此,你首先需要确认自己公司的办公地址,然后在地图上搜索办公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地址。

二、整理材料

进入劳动仲裁委员会后,你会拿到以下三个表:

1. 申请书;
2. 证据材料清单;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以上三个表需要按要求进行填写。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清单可以手写也可以打印,但是打印的时候需要包含表内所有的项目。

三、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内需要明确按编号写明仲裁请求事项、事实描述,以及仲裁请求金额的详细计算方法。

2. 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需要按逻辑和仲裁请求顺序罗列证据目录,标明证据页数并编号。同时要讲证据按清单内的顺序整理好。

仲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 书面劳动合同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 社保缴费证明,包括各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XXXX年度XX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从各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考勤记录;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 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
· 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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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01
人事负责人与企业仲裁,身份有影响。
用人单位认识负责人,是用人单位劳动法规具体负责执行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于其职责范围内,应当有其做的没有做从而导致用人单位违法的,仲裁庭一般不支持其维权的主张。
参考资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发布时间:2014年5月7日
3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5、对于企业人力资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职务便利,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合同假象,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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