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在什么情况下交给什么单位

如题所述

退役军人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目前只有一种方法:就业在用人单位的,那么就会依据本人工资和社保局的规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需要强调的就是,不管什么时期对于普通退役军人、转业军人而言,不管是城镇户籍、农村户籍,复员、转业的;一旦离开部队后就是普通公民了,只是你是个曾经当过兵的荣誉、户籍本“兵役状态”栏记载了“服役”两个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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