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

如题所述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以及 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对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进行检验和把关;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的“第二道工序”,可以对侦查、调查工作的成果进行质量检验和把关。通过审查起诉,可以保证追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将无罪的人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提交审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侦查机关、本院侦查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初步的程序性审查后的接受。

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初步审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2)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4)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4)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5)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6)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7)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8)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9)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10)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1)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12)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3)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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