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最怕你怎么威胁

如题所述

理论上,遭遇威胁、恐吓的被害人可以得到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根据《反家庭暴力》等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而实务操作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其他保护措施未必能够完美无缺地执行,甚至是难以正常实施。如当事人情绪无常,暴躁易怒的,可能经常殴打、辱骂被害人,或者威胁、恐吓被害人,甚至恐吓执法、司法人员。对于这些屡罚屡犯,顽劣不改的“地痞无赖”,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不可能随时跟在身边进行观察和监督,被害人也不可能随时随地加以提防。

再者,执法、司法人员也担心要是从严处理这些“地痞无赖”的话,可能招致打击报复,以致于不敢动真碰硬,任由其胡作非为。现实中,执法、司法人员被报复陷害,伤害乃至杀害的恶性案件并非没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言语威胁恐吓往往仅能治安处罚,不能给予其刑事制裁,因为仅有明显伤情且构成轻伤以上的,方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显然是对作恶者的放纵,也是对老实人的变相“侵害”,无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治社会不能任由“地痞无赖”式的肆意作恶者胡作非为。要知道,恐吓威胁他人行为,虽然没有给被害人带来有形的身体伤害,却给其精神和心理带来极大的摧残和恐惧。再者,言语威胁升级为肢体暴力和杀人行为的事件并非没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精神暴力比肢体暴力的危害更大,更具有可罚性。

故而,势必对肆意恐吓、威胁他人者予以约束和制裁。如实施人身保护令后还可对当事人佩戴具有定位、报警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一旦其接近被害人或越出一定界限,就果断处罚。对于多次威胁恐吓他人者,不妨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且在当事人出狱后依然强制佩戴电子监控设备并实行心理矫治。只有对此类行为采取强力的约束和制裁措施,方能有效保护他人免遭“地痞无赖”式侵害,让社会安宁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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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28
最怕的是这个案件被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一、法官们最怕什么?法官首先是最怕办案子的时候有人“打招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既然法官要终生负责,如果有人打招呼、很容易办错案冤案。这次规定法官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予以记录,而且把这个规定放在第一条,其用心良苦——其实这就是对法官最大的保护。

为落实这个规定,还从技术的角度规定法院要给法官和书记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记录设备,方便及时记录、存储具有干预、过问、威胁、侮辱等性质的信息。”我认为这个规定非常好,不仅有规定还有技术性保障,可谓用心良苦。

二、法官第二怕什么?怕“被不务正业”,被派出去扫大街、招商、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

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的案件数量是逐年攀升,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各级法官的本职工作本来就很忙,还要抽出时间去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办案时间更加无法保障。因此本规定在第二条的重要位置对此作出规定,直指法官的痛处、直指法院的无奈。为什么说法院无奈?难道法院院长就愿意安排法官去干这些杂事?这是因为法院院长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首脑面前的位阶偏低,没有平等的对话权。中国一个县法院的院长在县委书记面前说话的气场,就知道法院在当地政治生态中的位置。(参阅:市长问法院院长:刚才那个女娃娃去哪里了?|法客观察)

我担心的是“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这个规定不易落实,实际上法官和法院院长不敢拒绝当地党委或者主官作出的一些行动的安排。至于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更加不应该:一则这种活动危险性较大,更重要的是这个根本就不是法院的职责所在。如果希望法律上把关,应该是政府法制办进行把关,而不是把法官拉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一线。

当然,在新规出台后,我们也很快听到声音说,到时候可能会有法院和法官“积极主动和自愿”参加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拆迁活动、下乡扶贫帮困活动、扫大街活动、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等,新规毕竟没有限制和禁止法官们自愿参加这类活动。到时候,谁还敢不自愿?我们衷心希望不要出现这一幕。

三、法官第三怕“不听话”的话职位不保。

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访不力等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实际上是给了法官在这个政治生态体系内职业的职业保障。我担心这个规定也会被变通执行,比如案子当事人上访闹事、给领导“惹事”了,虽然案子依法没错,领导认为你接待信访不力,调整法官的工作岗位,只是不以“接待信访不力”作为理由。

新规第五条明确了法官被“处理”时申请复核、复议、申诉的权利,对法官作出调离、免职、辞退等处理,或者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法官,并列明理由和依据。不仅如此,新规第六条明确了法官遭遇不公待遇和错误处理时的救济措施,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第2个回答  2021-05-25
法官判决不公最怕什么?
最怕的是这个案件被提起审判监督程式。
一、法官们最怕什么?法官首先是最怕办案子的时候有人“打招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既然法官要终生负责,如果有人打招呼、很容易办错案冤案。这次规定法官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在诉讼程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予以记录,而且把这个规定放在第一条,其用心良苦——其实这就是对法官最大的保护。
为落实这个规定,还从技术的角度规定法院要给法官和书记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影功能的记录装置,方便及时记录、储存具有干预、过问、威胁、侮辱等性质的资讯。”我认为这个规定非常好,不仅有规定还有技术性保障,可谓用心良苦。
二、法官第二怕什么?怕“被不务正业”,被派出去扫大街、招商、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
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的案件数量是逐年攀升,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各级法官的本职工作本来就很忙,还要抽出时间去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办案时间更加无法保障。因此本规定在第二条的重要位置对此作出规定,直指法官的痛处、直指法院的无奈。为什么说法院无奈?难道法院院长就愿意安排法官去干这些杂事?这是因为法院院长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首脑面前的位阶偏低,没有平等的对话权。中国一个县法院的院长在县委书记面前说话的气场,就知道法院在当地政治生态中的位置。(参阅:市长问法院院长:刚才那个女娃娃去哪里了?|法客观察)
我担心的是“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这个规定不易落实,实际上法官和法院院长不敢拒绝当地党委或者主官作出的一些行动的安排。至于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更加不应该:一则这种活动危险性较大,更重要的是这个根本就不是法院的职责所在。如果希望法律上把关,应该是政府法制办进行把关,而不是把法官拉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一线。
当然,在新规出台后,我们也很快听到声音说,到时候可能会有法院和法官“积极主动和自愿”参加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拆迁活动、下乡扶贫帮困活动、扫大街活动、参加建立文明城市活动等,新规毕竟没有限制和禁止法官们自愿参加这类活动。到时候,谁还敢不自愿?我们衷心希望不要出现这一幕。
第3个回答  2021-05-24
法官判决不公最怕什么?
最怕的是这个案件被提起审判监督程式。
一、法官们最怕什么?法官首先是最怕办案子的时候有人“打招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既然法官要终生负责,如果有人打招呼、很容易办错案冤案。这次规定法官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在诉讼程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予以记录,而且把这个规定放在第一条,其用心良苦——其实这就是对法官最大的保护。
为落实这个规定,还从技术的角度规定法院要给法官和书记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影功能的记录装置,方便及时记录、储存具有干预、过问、威胁、侮辱等性质的资讯。”我认为这个规定非常好,不仅有规定还有技术性保障,可谓用心良苦。

二、法官第二怕什么?怕“被不务正业”,被派出去扫大街、招商、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
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的案件数量是逐年攀升,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各级法官的本职工作本来就很忙,还要抽出时间去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办案时间更加无法保障。因此本规定在第二条的重要位置对此作出规定,直指法官的痛处、直指法院的无奈。为什么说法院无奈?难道法院院长就愿意安排法官去干这些杂事?这是因为法院院长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首脑面前的位阶偏低,没有平等的对话权。中国一个县法院的院长在县委书记面前说话的气场,就知道法院在当地政治生态中的位置。(参阅:市长问法院院长:刚才那个女娃娃去哪里了?|法客观察)
我担心的是“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这个规定不易落实,实际上法官和法院院长不敢拒绝当地党委或者主官作出的一些行动的安排。至于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更加不应该:一则这种活动危险性较大,更重要的是这个根本就不是法院的职责所在。如果希望法律上把关,应该是政府法制办进行把关,而不是把法官拉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一线。
当然,在新规出台后,我们也很快听到声音说,到时候可能会有法院和法官“积极主动和自愿”参加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拆迁活动、下乡扶贫帮困活动、扫大街活动、参加建立文明城市活动等,新规毕竟没有限制和禁止法官们自愿参加这类活动。到时候,谁还敢不自愿?我们衷心希望不要出现这一幕。
第4个回答  2021-05-30
不算威胁,只是说话有点过了而已。既然是调解就要双方同意,而且是要出自内心的非胁迫的,就像你自愿放弃的一样,法官也不能要求你不放弃。不过作为中院的法官这样说话欠失水准了点,你不接受调解并不影响判决的。在理论上来说,调解可以不公平但判决是依据法律而作出的,必须公平公正。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在民事诉讼审判中法官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依法行使国家民事诉讼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扰。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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