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和香港公司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国有企业以土地形式参与合作,香港公司出资建设和经营,如果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全部由港方出资,那么是不是必须说港方占有100%的股权,是否可以协商国有企业占5%的股权和香港公司占95%的股权。注册资本多少和股权占有率多少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还是注册资本多少和股权占有率多少两者不相干,股权占有率多少可以由国有企业和香港公司协商而定?请说明之间的有效关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