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拘留签了和解协议后,两被执行人都没一次性支付,能否恢复执行吗?怎么写?有时限吗?

申请强制执行后,原告和两被告三方在法院签了和解协议:当时申请执行人本人写了二张收条1.应付和解协议15000元的、收条上只写了:收到被执行人的儿子代还了12000元和3000元的欠条。欠条是执行法官叫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的儿子写给申请执行人的儿子,只写他们双方,写了20090901还。2.应付和解协议25000元的、收条上也是只写了:收到另一被执行人妻妹代还了22000元,没写欠条。《这被执行人另案有单独另欠申请执行人的2万元左右,20081215还过申请执行人的儿子3000元。有法院院长签写:请加紧执行。20090205的申请执行人的“恳求执行书”上申请执行人有写明。这笔钱该怎算?》此后,执行法官用套用格式的打印的:情况说明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的特此说明。叫申请执行人签名,当时申请执行人签了姓名的三个字,在姓名后写了没付全三个字,共6个字,以及身份证号码。现在因为申请执行人:1.没一次性拿到和解协议的钱,2.是否有后悔之机,能否申请恢复执行,又能在日后拿到欠条的钱。有时限吗?恳求给我出个详细的好主意。谢谢!

对方既然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你完全可以要求法院按照原判决书继续执行.欠条本身已经打过官司了,你要求执行法院执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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