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您个问题。关于盗窃,侵占,还是职务侵占。这是我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1:甲是乙公司的前台职员,20岁。乙公司欠甲工资三个月。在公司放假期间,甲值班看守。其因在前台工作的原因持有公司库房的钥匙。甲在值班期间,用钥匙拿走库房财物(人民币价值约是500至2000元间)。假期结束公司开始上班后,甲不想回乙公司上班,随发简讯告知乙公司:因无法回公司上班请公司用拖欠的工资抵偿甲拿走的财物。甲是构成盗窃呢还是侵占?他发简讯能否减轻情节。甲能不能说他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是怕公司拖欠的工资久不能还。2:假如甲在取财物时,是和公司一部门领班B一起拿取财物。B拿取的财物价值可能是3000到4000元。本来都是打算公司开始上班时都还回去,可当公司重新开始营业时,甲和B都不愿回公司了,公司均欠两人三个月工资。律师,现在甲和B并不想因此事而触犯刑罚。他们两个成立犯罪吗?他们拿去的财物都是旧物,我写得价值都是它们以前买的时候的价格。他们怎样做能够不以犯罪处理。因为甲还想参加全国性的公务员考试。谢谢您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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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第二,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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