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不能作为法律证据使用B.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C.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D.一般情况下,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接收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