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供电企业委托擅自转供电不合法。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
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扩展资料: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不合法。
《供电营业规则》中明确规定:"用电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并规定:"使用临时电源的用电户不得向外转供电“。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对原有未受供电企业委托而自行对其他用电单位转供电的用户,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贯彻执行《供电营业规则》对委托转供电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补签转供电协议。
2、在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加强管理,进行整顿,积极创造条件改为供电企业直接供电。
3、对一时不具备条件改为直供的,不得再扩大转供电范围.转供户和被转供户均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及电价,合理计收电费,不得乱收费,乱加价。
扩展资料
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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