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伤残鉴定标准

手指伤残鉴定标准

手指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三级伤残标准,一只手没有了,另外的一只手拇指没有了,两只手的拇指、食指没有了或者是完全丧失了手指的功能,一只手已经完全失去了功能,另外一只手的拇指的对手掌功能没有;
2、四级伤残标准,两只手的拇指已经没有了功能或者是完全没有了,一只手的功能已经完全没有了,或者是另外的一只手的部分功能没有了;
3、五级伤残标准,一只手的拇指没有了,另外一只手其他的手指没有了,只有拇指在,一只手的拇指没有功能了,另一只手除了拇指以外其他三个手指功能没有了;
4、九级伤残标准:一只手拇指末段一半缺失,一只手的食指两到三节缺失,一只手的拇指指间的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十级伤残标准:一只手指了除拇以外,任何一个手指指远侧的指间关节断了或者是没有了功能。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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