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项维修基金必须足额归集,确保维修项目符合基金使用范围。
2. 共用部位或设施设备的保修期结束后,方可启动维修基金。注意,基金用途限于主体结构或公共部位的维修。
3. 针对涉及多幢楼的共用部位或设施设备维修,申请单位需事先获得至少2/3业主的书面同意。对于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维修,需经业主大会批准且得到占总面积2/3以上业主的同意。
4. 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方式:
- 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多层住宅不低于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
- 购房者需向售房单位缴纳相当于购房款2%的维修基金。
- 售房单位代收的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销售收入。
5. 房屋维修基金的计算:
- 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后的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 基金包括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本体维修基金。专用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 房屋转让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权属转移。
6.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与售房单位签订维修基金交缴协议,按购房款的2-3%缴纳维修基金。
7. 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缴纳,售房单位代收,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8. 维修基金的使用是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长期维护,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9. 根据1998年建设部规定,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应按购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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