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放贷和骗取贷款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违规放贷和骗取贷款的区别

法律分析:1、客体要件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2、客观要件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观要件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4、主体要件不同。5、法律处罚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贷款的。

二、2021骗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罪会被判处拘役等的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骗取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三、银行工作人员怎样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案情】

张三做生意缺钱,便找到熟人国有银行信贷员李四,要求贷款100万经商。因张三本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李四就让张三去找别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料,用就找了别人的身份李四按照贷款程序审批并提交领导后,张三成功贷款

【分歧】

关于本案中张三和银行信贷员李四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采取欺骗的手段从银行骗取贷款100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信贷员李四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三虽然从银行贷款,但其行行审批人员李四对这种情形是明知的,不存在被骗。张三获取贷款并非是因其采取欺骗手段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而得逞,款罪。李四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张三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信贷员李四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理由如下: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既要有欺骗的手段,又要有严重的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张三通过伪造他人信息达批人员李四对此明知,未被欺骗,但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管理制度。所以,对银行而言,张三存在欺骗行为骗取贷款的数额高达100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银行工作人员李四因与张三存在特殊关系,明知张三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仍然予以审批通过,属于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人内外勾结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此外,李在骗取贷款的共同贷款罪,又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四、骗取贷款银行够不够违规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客体,并不完全相同。
1、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或者说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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