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的各个环节。首先,倡导不保留骨灰,火化后的骨灰可以选择在骨灰堂、骨灰墙等设施存放,或者安葬在骨灰公墓,严禁装棺土葬。
公墓与乡村骨灰存放处的建设需统一规划,公墓通常以市、县为单位设立,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规划,强调节约土地与环保。乡村骨灰存放处和公益性墓地则以乡或村为单位建设,规划由市或地级民政部门负责,同样注重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
设立公墓和乡村骨灰存放处需经过政府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任何未经批准的行为均属违规。墓地应建在荒山等适宜土地,且禁止在特定区域新建墓地,对已有坟墓进行清理和迁移。
墓穴销售和费用方面,公墓需凭火化证明出售墓穴,禁止出售寿穴,而乡村骨灰存放处和公益性墓地则按物价部门标准收费,主要用于存放本地居民骨灰,不得进行营利活动。
墓地占地面积、墓碑规格等都有具体标准,政府通过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此外,提倡在火化区实行深埋,地面不留明显建筑,仅限于法定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禁止建造宗族墓地等非标准形式的墓地。
少数民族公民的土葬习俗应在规定的墓地范围内执行,以符合法规要求。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含附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