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如题所述

应收账款质押一旦生效,便具有以下显著效力:

首先,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主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并从其收益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和第三方受偿,这是质押的核心权利。

其次,质权人有权制止出质人和债务人损害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法解释,质权人有权对拒绝行使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包括撤销恶意放弃、减免或转让债权的行为,或者在必要时向法院寻求对损害质权行为的裁判。

质权人还拥有对代位物的追及权。当应收账款付款期限早于主债务清偿期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提前清偿或提存。法律规定,将金钱以特定形式设定质押,质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出质的应收账款若本身附有其他担保,质权人可追及这些担保利益。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行使入质债权的担保权,直接起诉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主张对抵质押物的优先受偿。

最后,当出质人破产时,关于应收账款质权行使别除权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从承认债权质押的法律地位出发,质权人应有权主张对已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别除权,以保护其权益不受破产程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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