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合约,公约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意思不同。

1、条约,是指确定缔约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任何协议,它可以有不同的名称。

狭义上的条约则是指以条约为名称的、有关政治、经济、法律等重要问题的、有效期较长的国际协议。

例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等。

2、合同(或合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

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债权合同(例如买卖)、物权合同(例如所有权移转登记)及身份合同(例如结婚)等,不过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合同关系。

在民法上,狭义的合同(即债权合同)为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仅称合同时所指称者也多属债权合同。

合同行为并不等于“合同书”,一份合同书中可能包含不只一个合同行为;合同行为也不以做成书面为必要,合同原则上为诺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于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时法律会明文要求。

3、公约,是指用来称呼在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某一个专门领域的规则的多边条约。

例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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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特点:

1.公众约定性

约定性是公约的突出特点之一。公约虽有约束性,但它不是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强制性的法规,而是订约单位或订约人自愿协商缔结公共约法。

它一般不产生于行政管理部门,而是产生于社会团体或民众之间,有一定的民间特色。它不是正式的法律和法规,对参与者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应。

2.长期适用性

公约所涉及的内容一般都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因而公约也具有长期适用性,不会在短时间之内就因为时过境迁而成为废文。

制定公约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要选择大家共同关心的、有长期意义的原则性事项写入公约。如果发现原有的公约已经过时,则要讨论制定新的公约来取代它。

3.集体监督性

公约一经共众认定,就是订约人的行为和道德规范,每个人都有履行公约的义务,不得违反。

同时,它也是人们互相监督的依据,每个人也都有以公约为准则监督别人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违背公约的行为,大家都有权进行批评和谴责。

4.基本原则性

公约的内容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一些基本道德准则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要求,一般不涉及具体的行动方法和实施措施,不像细则那样详尽具体,因而公约大多短小精悍。

5.一致认同性

公约是在一个公共协商的基础上拟定的,应得到每个缔约者的认同。就一般情况而言,有弃权票,不影响公约的通过,但有否决票则公约不能被通过,即每个制定者拥有“一票否决权”。

在特殊情况下,在有否决票的情况下可以强制通过,但投否决票者可以选择不加入该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国就没有加入该公约,所以美国科考船进入中国南海而不受该公约的约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条约

百度百科_合约

百度百科_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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