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转让?

如题所述

对于债权债务,我们总会听到这样的一个词“债权转让”。而大多数债权人对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么什么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怎样?下文为您介绍,请见下文:
      简单来说,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想要深入了解什么是债权转让还是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挖掘:
一、什么是债权转让(基本了解):
1、含义: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2、限制条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2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其他内容: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让与人:债权人;受让人:第三人
      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债权转让原因: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二、债权转让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深入了解)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
      (1)自由主义。
      (2)通知主义。
      (3)债务人同意主义。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综上,对于债权转让的条件必须要符合以上六个条件,除此之外还不可以超出法律限制的那三个条件,债权转让其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还有第三人,所以对于债权转让要谨慎而为之。
三、除此之外,还要知道什么是主债权人债权转让?
      在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这就是主债权的转让。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依法或依约作出,并且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那么在主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整个过程是怎样的?要注意什么?简而言之,主债权人债权转让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
      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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