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成为担保物的物权人,才获得了担保物的价值。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物权竞合,又称物上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优先考虑何种担保物权。担保法和其他法律对此问题没有规定。物上担保的竞争属于同一物上几种不同担保权的产生,担保不同的债权,因而不同于“一债多担保”。
债权人为同一债权设定数项财产担保权时,一般可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担保金额行使权利。一般来说,应当优先行使哪种担保权的问题在各种担保权之间并不产生。抵押品的竞合与一般债权的竞合不同。
同一法律事实导致数项债权竞合的,债权人是同一人,由于债权人是同一人,因此权利的目的相同,行使权利只能选择一项。如果权利持有人行使其中的一项权利,他就不能再行使另一权利要求。在物的安全竞争中,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是不同的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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