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决定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议程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