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破坏基本农田向哪个部门

检举破坏基本农田向哪个部门

因非法采沙而被毁坏的“耕地”,对该“耕地”应当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保护,并对监管失职的部门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定职责”。同时,该条例35条规定,“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由此可见,对提问者所说的农用地的,负有监管法定职责的单位是:县级国土资源局、县级农业局和箱(镇)人民政府。该些单位中的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承担该项具体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保护农业用地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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