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A,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是【人民意志】。
30年代苏联法理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维辛斯基,提出社会主义法的理论,认为由国家政权制定的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维辛斯基所称的法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物质,这有点混淆了国家和法之间的差别。
把法视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物则必然缩小了法的视野,窄化了法的内容,使之脱离了法的客观社会基础。纯粹的阶级主义法学观点偏离了马克思哲学的思路,是对马克思整体思想的粗暴阉割和片面化夸大,在理论上造成扭曲僵化,进而导致实践的倒退和失败。
马克思法治理论的价值取向在于人的解放,法应是人的社会行为的必备规律,法应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需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而任何一种解放都是将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本身,所以法的关系根本上来讲也意味着将人的权利和责任还给人本身。
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质性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
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文中进一步指出,“不自由的世界要求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是不自由的体现,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
他提出的“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的观点表明他把人的解放视为法律的本质。
因此,正确答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人民意志】。
扩展资料:
马克思法学理论基本内容:
(1)揭示与坚持法的根源的物质制约性,阐明法与经济的辩证关系,指出法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归根到底,都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法对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又起着积极的反作用。
(2)揭示与坚持法的本质的社会性、阶级性,阐明法是在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上升为法律的共同意志的体现这一基本原理,指出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正义性是统一的。
(3)揭示与坚持法的发展的规律性,阐明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同阶级斗争和国家政权的内在联系。指出法与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即阶级社会特有的产物。
(4)揭示与坚持法与自由、民主、人权等现象和范畴的内在联系,阐明法与一定的自由、民主和一定的人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关系。
指出了自由、民主、人权的社会性、阶级性、相对性和物质制约性,并重点阐明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个人和组织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5)揭示和坚持社会主义法产生与发展的规律性,阐明社会主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体现,这一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
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适用、法的遵守和监督的一系列基本原理、原则。所有这些都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的论述,闪耀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理之光,揭示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了丰硕研究成果,为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产生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发挥了理论引领作用。在迎来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历程,分析新的时代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法学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展望今后一个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对于更加深入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谛,巩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指导地位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30年代苏联法理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维辛斯基,提出社会主义法的理论,认为由国家政权制定的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维辛斯基所称的法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这有点混淆了国家和法之间的差别,把法视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产物则必然缩小了法的视野,窄化了法的内容,使之脱离了法的客观社会基础。纯粹的阶级主义法学观点偏离了马克思哲学的思路,是对马克思整体思想的粗暴阉割和片面化夸大,在理论上造成扭曲僵化,进而导致实践的倒退和失败。
马克思法治理论的价值取向在于人的解放,法应是人的社会行为的必备规律,法应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需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而任何一种解放都是将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本身,所以法的关系根本上来讲也意味着将人的权利和责任还给人本身。
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质性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
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进一步指出,“不自由的世界要求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是不自由的体现,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他提出的“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的观点表明他把人的解放视为法律的本质。
因此,正确答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人民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