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登记申请(1)软件登记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
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
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也可按照上面的方法作例外交存。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
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2)转让、许可登记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
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二)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3)撤回、变更、补正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
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210mm(长X宽)纸张。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软件登记程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收到申请后,如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将以收到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一)最终的司法判决;(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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