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

如题所述

你的问题是: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02/79/多选)
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
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由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未通过颁布以前,本题答案应该是AC。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本题无解。
主要原因是该条例第十四条重新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将原来《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应是派出所所属公安局或公安局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修订为被申请人是派出所所属公安局,不再是派出所,所以无法重合;同理,税务所所在税务局为被申请人,也无法重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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