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

如题所述

1. 术语与定义
1.1 吊装作业是指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吊、升降机等起吊设备进行的作业。
1.2 吊具、索具是吊装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1.3 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是指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1.4 起吊重量是指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1.5 作业半径是指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1.6 起重臂的角度是指水平直线与经过起重臂的铰销的主起重臂顶端的滑轮中轴线上方之间的角。
1.7 支腿是指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2. 吊装作业的分级
2.1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小于等于100t;
c)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3.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3.1 应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3.2 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3 吊装作业负责人应制定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设备(属地)部门厂(部)主管核准后方可实施。
3.4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3.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 吊装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4.1 确认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的资格。
4.2 讨论有关安全事项,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3 确认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的安全状态。
4.4 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 确认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
4.6 核实天裤粗猜气情况。
4.7 确保起重机的稳定性,并且不会损坏地下设施、不会伤到人员。
4.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4.9 确保起重机吊钩的安全插销和安全舌片处于良好状态且被正确使用。
4.10 确保起重机水平度,其倾斜度不超过百分之一;确保起吊钢索始终保持垂直;保持货物就在吊臂的正下方。
4.11 确认液压支撑板大小至少是液压支腿截面积的三倍以上。
4.12 负载表必须粘贴在起重机的驾驶室内。
4.13 注意检查进行起吊工作的区域是否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在防爆危险区域工作要获得相应的工作安全许可。
5. 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1 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5.2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5.3 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4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5.5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6.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6.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 不得进行起重操作的情况。
6.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
6.5 严禁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起吊操作。
7. 其他规定
7.1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7.2 不得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3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7.4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7.5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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