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需要税号吗的最新相关信息

如题所述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针对的是企业,企业都有税号的。政府和事业单位、境外企业、个人没有明确。出于谨慎原则,建议事业单位有税号的还是要写一下。出租车发票、汽车票不用纳税人识别号。

那么财务部请把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广而告之员工当中的每个人,发个邮件给每个员工,或者发到微信群,外出办事开票也要随时保存公司的税号。财务人员能建立企业名称和税号的档案是最好的。当然,开票系统非常可能会升级,就是第一次开票的名称和税号可以保存,第二次开的时候可以自动跳出。

拓展信息: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

个人发票一般泛指个人开具的发票,多为普通手撕发票。

普通发票--百度百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4-25

“三证合一”之后,商户营业执照上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该商户的税号。我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基本信息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字身份证”,是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手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作用如下:

1、可以在网上查询企业的基本情况;

2、在人民银行办理基本账户;

3、办理纳税登记等。

我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基本信息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字身份证”,是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手段。

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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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5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税号。

扩展资料: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由上面可以看到,总局规定的是:购买方为企业的,需要填写税号,如果购买方不是企业,则不需要填写税号(非企业单位没有税号或社会统一代码)!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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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07-1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注:如果购买方为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不需要税号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7-07-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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