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货站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协议上写明了运费的标准及目的地,某配货站负责人王某在协议上签字,随后王某找到以运输业务为主的大货车司机李某到该公司装货,李某在装完货物后,又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该运输协议中写明A公司方为托运人,李某为承运人。李某将货物从A公司运走后去向不明,未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A公司遂找到王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后王某以自己为原告,以李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一直未对A公司进行赔偿,A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本案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配货站的法律地位,即在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的过程中,配货站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配货站认为自己属于居间人,只是介绍并促成李某与A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成立,而真正的承运双方应为A公司与李某,因为配货站与A公司之间居间合同而非运输合同。但在本案中,李某未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王某为了追究李某的责任,以配货站B与李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事实证明配货站B与李某之间转委托承运的关系成立,那么,A公司与王某之间虽然未直接签订运输合同,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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