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来晋升职务和警衔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
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
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一督以上根据职务来升,一督为正科至正处,三监为正处或
副厅,二监为副厅或正厅,以此类推。
一级警督警衔晋升三级警监警衔要看德才表现,如果
行政级别不调整,多少年直到退休也不会晋升三级警监警衔,一级警督警衔是正科级和
副处级的配置警衔,如果正科晋升副处后警衔是不会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