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期,围绕着俄国农奴制的存废问题,出现了一个很大的社会革命运动,沙皇政府为了阻止革命运动的发展,被迫于1861年宣布废除农奴制度,相应地对国民教育制度也进行了改革。
从1860年到1864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则,宣布了教育的改革。主要法规有《国民教育部女子学校章程》、《大学章程》、《初等国民学校章程》、《文科中学和中学预备学校章程》。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初等学校被宣布为无等级的学校,可招收各个阶层的子弟,不受等级和宗教信仰的限制;授权各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私人开办学校;允许女子担任教学工作。但仍然把传播宗教观念作为学校教育的主要目的,并且给教士以担任教学工作的优先权。
中学除文科中学外,增设了实科中学,两者均可招收各个阶层居民的子弟,废止了对学生的体罚,扩大了校务会议的职权。但根据章程规定,只有学习了两种古典语的中学毕业生才有权升大学,实科中学的毕业生最多只能升入高等技术学校或高等农业学校学习。
在高等教育方面,规定大学有若干自治权。大学设大学会议,有选举校长、副校长的权限。系设系务会议,可以选系主任等。还有学术会议,可以竞选教授。大学设历史文学系、数理学系、法学系和医学系。由于工农业的发展,在60年代开办了工艺、矿业、交通和农业学院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