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如题所述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专门针对城市排水和防洪设施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有责任确保城市排水和防洪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其畅通无阻和安全完好。


针对城市排水设施,条例严禁的行为包括:堵塞、损坏或盗窃排水设施;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占用(跨)压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如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和杂物;建设妨碍设施使用或安全的建筑物;在管道上截流取水;雨水管与污水管混接;在雨水井内连接其他管道;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损害设施的行为。


对于使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必须申请并经检测合格后,获得《排水许可证》才能排放,新增污水排放单位可采取集资方式建设排水管道,并在完成后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


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排水系统共用的区域,禁止在防洪堤周边三十米内进行违规建设活动,如乱挖垃圾、植树等,未经批准不得破堤或堵塞泄洪沟蓄水。如需临时占用或挖掘这些设施,必须获得市防汛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双重批准,并支付相关费用并严格遵守规定期限和范围。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养护、维修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8条,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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