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内容虚假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食品标签内容虚假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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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标签内容虚假处理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参考资料来源:温岭市市场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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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在第八十六条明确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食品标签的内容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作了以下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在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明确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对除“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如何处理作具体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3号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也对食品标签的内容作了以下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此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并在第五十五条对违反食品标签内容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罚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安全法》未明确的除“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如何处理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食品标签中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众所周知,大家在选择食品时,参考食品标签内容极为重要,食品标签内容一但出现虚假不实,就有可能买到假冒食品,造成经济损失事小,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事大。对在食品标签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在产品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行为,虽然这些也属于虚假内容,但不能简单地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食品安全法》未明确除“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情况,工商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首先适用法律,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郭鑫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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