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公司委派到美国出差,周五结束工作,公司要求我周六、日两天飞返中国。我申请了3天假期,于次周的星期一、二、三在美国逗留,然后星期四、五作为正常工作天飞回中国。结果公司认为星期四、五两天不是假期,我没有申请假期而有可能解雇我。求助各位熟悉中国劳动法的朋友,请帮我想想办法,举证周四、五不应该以假期计算。我是否可以指出我可以拒绝周六、日以私人的时间返程?谢谢各位了,急!
补充,周六、日在我们公司是休息天。另整个周六、日及一、二、三我都没有花费公司任何费用,纯属个人假期的方式。而周四、五回国,公司认为费用应该由我承担,而假期也要另外申请,现在没有申请就是旷工,要解雇。我也不想弄僵的,但如果公司有涉及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又涉及到我的利益,我还是不得不争取。谢谢各位了!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