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1-13
在行政诉讼中,依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调取如下证据: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管而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主要是国家的档案材料,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或公权力机关办理许可登记、审批、申报权利等事项时,在公权力机关保存的档案,如房地产档案、行政处罚档案等。虽然随着近几年来政务公开制度的推行,行政相对人可获取的信息范围日益扩大,公众可依法查阅、复制、摘录某些档案材料,但对于那些不对社会开放、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无法从行政机关获取的档案材料,当事人只有申请法院依法予以调取。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必须由法院依法调取。其中,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秘密性;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包括个人信念、个人私事等。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证据材料。这是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余证据材料,它们不能被自行收集是由于当事人主观以外的客观原因所致,此时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对方不配合调取证据处理:
1、法院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必须配合,这是法定义务。
2、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比如罚款,拘留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等;
3、既然案件需要法院调查取证,说明案件的情况还没有完全弄清楚,在法院调查取证结束以前,在相关案件事实没有查实之前、在关键证据没有取得以前,就不可能判决。也就是说,在法院调查取得证据之前,不存在你说的“如果判决的话,如何认定这部分需要调查证据证明的事实”这个问题。
4、如果相关单位始终不配合调查取证,但不影响对基本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已有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对“拒不配合法院取证一方”不利的判决结果。